闽生工院党【2010】139号
各党支部:
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。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精神,经研究,现将我院党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和企业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三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四、学生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五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,报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六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。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党费的,全部上缴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经党委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,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七、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八、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九、根据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调整高等院校上缴党费比例的通知》(闽委组通【2009】47号)文件规定,学院按照党员实缴党费总数的30%上缴省局机关党委,学院留成70%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》精神,第十五支部(离退休干部党支部)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的50%留存,留存党费统一存放学院党委党费专户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留存党费必须专款专用,使用范围为:①培训党员;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③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凭有关发票来党工部进行核销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留存党费每年集中两次进行核实。上半年在7月份,下半年为下年1月份。核实时需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半年《党费收缴明细表》。
十、各支部上交党费时请填写《党费收缴明细表》一式三份,一份留存党支部,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党委工作部备案,一份经党工部审核后缴交学院财审处党费专户。
十一、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自即日起执行。
附件:《党费收缴明细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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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22日